「根據戀愛法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凡是談戀愛太過投入或太過信任對方者,將處一天以上,終身以下的心碎徒刑。」so.....「戀愛是有罪的。」「何罪之有?」「談戀愛是要負責任的,因為彼此都給了一個承諾,妳是我的女朋友;我是你的男朋友,我們都不能出軌。這種壓力一點也不人性。」「不人性?」「當然不人性,交了女朋友,就非得把心綁在她身上不可,連跟別的女人出去還要背上不忠的罪名,不然就是做了什麼事然後隨隨便便一條罪名給你,人是有七情六慾的動物,強迫自己只有一情一慾不是不人性是啥?」「而另一個人要承擔的罪,就是心碎。可是他什麼都沒做,只是因為太愛一個人,所以活該受罪。」那要談戀愛幹嘛?「所以才會有人說戀愛中的人都是笨蛋呀,明知不可為而為之。」雖然是爛論調,不過,在某方面來說,還挺有道理的。「太愛一個人,就是有罪。」「而曖昧,是無罪的。」「是因為不用負責任嗎?」「賓果!曖昧和戀愛同時都能讓人得到某種程度上的快感,但是曖昧是不需要負責任的,就好像用不用套子做愛一樣,有個閃失的話,那責任何是很重大的。」「可是用了保險套還是有可能懷孕呀。」「當然曖昧也是有風險的,但是至少比起談戀愛的風險低了很多,對吧?」「所以,親愛的,我們什麼時候吃飯呀?」「吃什麼飯?」「一起吃一頓曖昧的飯吧!」好一個.....「戀愛有罪,曖昧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