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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凌虐
作者:
......
日期: 2025.03.23 天氣:
心情:
「凌虐」這個詞在2019年5月29日刑法修正時,被明定在刑法第10條第7項規定中。也就是說,它已是一個由法律定義的概念。
規定是這樣寫的:「稱凌虐者,謂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為」
從法條的用字可以知道,「凌虐」是一個混合了不同行為的概念。具體地說,它是一個混合了「傷害行為」與「妨害自由行為」的集合式概念。意思是,「凌虐」可以是經由傷害行為的形式來構成,也可以是經由「妨害自由」行為的形式來構成,也可以是同時經由傷害行為與妨害自由行為來構成。
(溫馨提醒:「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這些字一向出現在有妨害自由性質的犯罪規定中)
所以,的確,凌虐概念和傷害概念並不等同,而且,的確,構成凌虐的行為,不一定是傷害行為。
看看以下的例子:把人關在通透明亮房間裡,持續72小時;或者,把人關在全黑的房間裡三天三夜持續不見著光;或者,把人關在合身的籠子裡,讓他無法完全站立,無法完全蹲下,無法躺平,持續48小時;又或者,把人脫光衣服關在持續開著強力電扇的屋子裡,三天三夜。
我們可以放食物和水,讓他可以吃,可以喝,但是,就是讓他那樣子待在那個房間或籠子裡。
這些都是不製造傷害,而是藉由限制或剝奪自由,使人承受精神痛苦的行為。它們都可以構成「凌虐」行為。
傷害行為的確可以包括生理傷害與心理傷害,不過,不是所有的精神痛苦都會構成心理傷害。上述的例子,不需要當事人歷經過後出現精神或心理疾病,都已經構成凌虐。
其實,我們還可以想像更多折磨人,但不製造傷害的例子。以前花樣百出的刑求手段都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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