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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法律沒有這麼難懂
作者: 風起新景~禮尚往來 日期: 2012.12.02  天氣:  心情:
中華民國的法律,如果我的理解沒錯的話,應該是中文寫的
學歷有國中以上的人,都應該不難懂
如果其中有什麼看不懂的名詞,拜一下谷歌大神就應該有解

法律,沒有這麼難懂,只看自己有沒有注意
在網路上幫忙解答法律問題,是很熱心沒錯
但是沒有詳細了解別人事情的重點與背景之前,
就提供相關知識,在這樣的情況下,又有誰能確定是幫忙還是誤導?甚至是傷人?

更甚者,有人有自恃懂的法律就在板上以輕蔑的用語來詆毀別人,還自以為閃過法律的漏洞。

想講侮辱人的話,別以為用問號就可以帶過!

如果有人這樣想,那就要請他好好的看一下刑法第309條的第一句的第二段"公然對他人為輕蔑之表示"
這幾個字的意思,希望他能懂!

畢竟不是每個法官都是白痴,

如果想在板上詆毀謾罵,可別以為每個人的中文都這麼差~
還有,要告人309,不須寫訴狀,只要領需準備相關證據直接向該管派出所聲明提出刑事告訴並接受偵訊筆錄,訊後取報案三聯單,以備將來查詢案件進度及證明,或直接向當地地檢署自訴。


PS:
刑法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罪)

未指出具體事實,而公然對他人為輕蔑之表示,這種行為使人難堪,足以貶損他人在社會上的地位 ,因此刑法三百0九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如前述,根據院字二 O 三三號解釋,所謂「公然」是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況 所謂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是指以暴力公然對他人做出輕蔑的表示,例如:向他人吐口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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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4-08-26 23:17
他, 39歲,苗栗縣,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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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3-03-24 12:55
他, 57歲,新北市,金融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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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2-12-04 21:56
他, 49歲,新北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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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2-12-04 16:48
他, 49歲,新北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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