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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對和錯...
作者: Andelee 日期: 2021.06.01  天氣:  心情:
某人在說別人家的報價單,有句附註:
「以上報價如蒙採購,經甲方同意,請蓋公司大小章簽名後回傳,即為訂購單」

之後加上:
「本合約生效後,如甲方違約由乙方沒收訂金,甲方不得異議。」

「本合約書經雙方簽認後,各執乙份,正式生效(簽字後,影印傳真視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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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在說人家寫錯,不能寫「合約」

民法 第345條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如果以法律來看,也不能說人家寫錯
法律有承認那叫買賣契約呀
頂多只能說有瑕疵或沒那麼漂亮

和固執及以自我為中心的人相處,真的很難
還好最近快一年,某人一直被客戶和業主洗臉
某人生氣時,賴就封鎖人家
不然就是狂叩人家,要解釋清楚,就換人家封鎖他

有時候出口指責別人錯,是很自大的行為
明明就自己不懂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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